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第6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