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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8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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