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1,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慧縈
被 告 五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林畇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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