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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汪松育
兼法定代理 陳芊儒
人 汪群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欣嬪、劉秉鑫、白素美、AEQ-8536車主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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