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張靜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閔凱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