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175,2024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張馨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銘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00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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