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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劉忠賢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65元(含本金118,80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9,6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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