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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黃致瑋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紹汶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3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給付55,000元,復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具狀更正為14,500元,又於113年2月21日更正為3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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