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24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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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康文尚
被 告 姚宛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1,000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現值為386,000元,連同原告請求租金91,000元及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5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損害賠償金額34,000元(29,000+29,000×5/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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