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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思菁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160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6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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