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303,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羅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宇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元,應徵裁判費17萬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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