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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姚錦池
王秋東
社團法人台灣關懷地中海型貧血協會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39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建物之現值,換算該建物每平方公尺之課稅現值為602.63元(366,100÷607.50),乘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共395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原本與正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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