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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游孟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不得抗告
以上原本與正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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