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達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士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DECO+家米蘭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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