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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嘉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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