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沙小,116,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生活藝術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前繳管理費之證明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提管理費收取標準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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