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白金科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審理,原告應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有關管理費繳納標準之相關決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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