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沙小,181,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
丙○○
丁○○
戊○○
己○○
乙○○

一、原告與被告庚○○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萬一千二百二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2、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全體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何童寶桂之診斷證明書及因受傷而三個月不能工作之證明。

4、原告應題出何童寶桂每月減少收入三萬元之證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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