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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甲○○(原名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代償餘額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止按月計收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
及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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