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沙小,80,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О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巧芸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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