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沙小調,26,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裕華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