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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三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四百三十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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