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沙簡,125,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三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四百三十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