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送達代收人 楊承運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乙○○、丁○○丙○○給付價金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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