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沙簡,151,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等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3、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丙○○、丁○○、己○○、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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