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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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