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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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