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5,豐小,1039,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含)者,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以收取五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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