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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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