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5,豐小,838,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
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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