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5,豐小,870,200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中華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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