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