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5,豐小,887,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幣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以收取陸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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