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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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