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5,豐補,304,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785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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