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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11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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