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5,豐調,82,200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定於民國(下同)95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調解, 兩造均受合法通知等情,有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稽,但兩造竟均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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