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1271,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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