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1430,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零伍拾壹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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