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簡,879,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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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8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陳宛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中華民國 (下同)93 年4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被告領用信用卡後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5年3月止,尚有消費款新臺幣 (下同)141,182 元、利息6,564元、違約金4,000元未給付,後被告參加債務協商成立分120期給付,自95年7月至96年6月間共繳款10,561元後毀諾,再於96年8月間繳款1,748元,所繳款項均充96年8月前之利息及違約金;
且依債務協商條款第3條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繳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加計循環息及違約金;
總計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其中本金部分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減担償3方案」申請表及特別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本金應繳餘額表、每月帳單明細、消費明細表等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具狀表示對原告請求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尚有糾葛,但未陳明是何糾葛,本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七條第一項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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