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補,640,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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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厚植鄉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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