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補,657,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提出證明該車市價之證據),並按此價額 (另加賠償費12,600元)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