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補,665,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286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