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調,87,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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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1年至82年間向相對人丙○○買受台中縣大雅鄉○○段315地號土地中之部分土地即同段316地號側東西寬2公尺,南北長41公尺至41.5公尺之土地,因該土地屬【農業用地】之田地,須自耕,經農才能登記應有部分所有權,因相對人同意日後非自耕農可登記農業用地所有權時,無條件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聲請人,然相對人竟於89年4月17日出售上開土地全部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依相對人丙○○與第三人木添益於81年5月14日出具之同意書,其上記載:立同意書人所有土地坐落大雅鄉○○段315號內略圖所示紅色標示位置約3.6 坪土地供給鄰靠道路合併使用,使同段326號居戶所有權人出入使用,所有權人以新台幣36萬元正補貼提供土地為路地,所有權人同意確有收訖,嗣後該土地不得砍除、阻塞或禁止通行,願無條件永久為道路使用,日後該土地承受人、繼承人願依本同意書履行,空口無憑,特立此書為永久字據,絕無異議等語,堪信相對人丙○○及第三人林添益係同意大雅鄉○○段326號居民有道路通行權。

乃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丙○○及上開土地買受人甲○○移轉所有權,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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