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7,豐簡,324,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本件有無「繼承權侵害」之問題,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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