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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肆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玖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之記載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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