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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訂期於97年12月12日現場勘驗測量分割方案,然查聲請人經地政機關通知補正繳納費用,其卻未於期限內補正,致該申請測量案件,業經地政機關於98年1月6日予以駁回乙節,有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98年2月17日豐地測字第0980001532號函可稽。
則因本件倘無測量成果圖,勢必無法成立調解,茲聲請人拒絕繳交相關土地及建物之測量費用,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且亦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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