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勞小,5,2009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僖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或事務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陳報被告公司真正之營業所或事務所,並檢附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8年3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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