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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極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檢送南極光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96、97、98年度申報營利所得有關員工薪資清冊之資料。
)(函查勞工保險局:南極光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如非屬僱用五人以上公司之強制投保對象,其僱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之補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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