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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中縣東勢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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