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小,186,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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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安青
盧心儀
詹雅雯
廖乙鳳
王文俊
陳林錦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安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盧心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詹雅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廖乙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文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林錦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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